口咽癌放射治療指引
有鑑於此,美國放射腫瘤學會 (ASTRO) 成立了一個小組制訂出口咽癌的治療指引,並藉由文獻回顧尋找支持各項建議的實證。雖然大家對於 HPV+ 口咽癌是否可以降低治療強度非常有興趣,但是目前為止尚無有說服力的證據支持降低治療強度,故本治療指引並未區分出 HPV+ 或 HPV- 之口咽癌。另外,本指引中採用之分期為 AJCC 第七版,而非最新的 AJCC 第八版分期。
不過這份治療指引實在落落長,重點摘要就有 8 頁,實際上的指引文件居然有 97 頁!究竟探討了哪些問題,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~
泡杯咖啡,我們開始吧!
本次治療指引,主要聚焦於四個問題,分別是:
- 對於口咽癌進行根除性放射治療,什麼情況適合加上全身性治療 (化學治療、標靶治療)?
- 對於接受根治性手術的口咽癌,什麼情況適合加上輔助放射治療 (±全身性治療)?
- 對於口咽癌病人,什麼情況適合使用誘導化療?
- 對於口咽癌的放射治療 (+/- 全身性治療),適合的劑量、分次、照射範圍為何?
- When is it appropriate to add systemic therapy to definitive RT in the treatment of OPSCC?
- When is it appropriate to deliver postoperative RT with and without systemic therapy following primary surgery of OPSCC?
- When is it appropriate to use induction chemotherapy (IC) in the treatment of OPSCC?
- What are the appropriate dose, fractionation, and volume regimens with and without systemic therapy in the treatment of OPSCC?
1. 對於口咽癌進行根除性放射治療,什麼情況適合加上全身性治療 (化學治療、標靶治療)?
期別 Stage IVA-B
- 建議使用同步高劑量 Cisplatin。 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不適合用高劑量 Cisplatin 的病人,可考慮同步 Cetuximab 或 Carboplatin-fluorouracil。 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不適合用高劑量 Cisplatin 的病人,可考慮同步使用每週 Cisplatin,但這方面的證據較為薄弱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已經合併同步化學治療的病人,不建議同時加上 Cetuximab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- 不建議同步使用動脈內化學治療輸注 (Intra-arterial chemotherapy)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期別 Stage III
- 對於 T3 N0-1 口咽癌,建議使用同步化學治療。 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T1-2 N1 的病人,若屬局部復發高風險,應與病人討論利弊得失及目前有限的證據之後,可以考慮給予全身性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期別 Stage I-II
- 對於 Stage I-II 口咽癌病人,不建議使用同步全身性治療。 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高)
2. 對於已接受根治性手術的口咽癌,什麼情況適合加上輔助放射治療 (±全身性治療)?
病理報告有邊緣侵犯 (margin+) 或 extracapsular nodal extension (ECE/ENE)
- 建議使用同步高劑量 Cisplatin,不論病人 HPV+ 或 HPV- 皆然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不適合用高劑量 Cisplatin 的病人,可考慮每週之同步 Cisplatin,但這方面的證據較為薄弱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對於不適合接受同步 Cisplatin 治療的病人,應常規給予輔助性放射治療;其他非 Cisplatin 的同步化學治療,在這方面的證據較為薄弱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強)
- 不建議使用同步的每週 Carboplatin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不論是否已有同步化學治療,都不建議使用同步 Cetuximab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高)
- 不建議使用同步 Docetaxel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高)
- 不建議使用同步 Mitomycin-C / Bleomycin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輔助化學治療不應單獨 (alone) 或與放射治療循序 (sequential) 使用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病理報告有中等之危險因子,如 Lymphovascular invasion (LVI)、Perineural invasion (PNI)、pT3-T4,或 pN+
- 對於只有中等危險因子的病人,不需常規使用同步全身性治療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術中發現或病理報告認為有較高局部復發風險的病人,可考慮使用同步 Cisplatin,但這方面證據較為薄弱;不建議使用其他的化學治療藥物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對於 pT3-T4 的病人,建議給予輔助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 pN2-N3 的病人,建議給予輔助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 pN1 的病人,應與病人討論利弊得失及目前有限的證據之後,可以考慮輔助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對於危險因子謹限於 LVI 或 PNI 的病人,應與病人討論利弊得失及目前有限的證據之後,可以考慮輔助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病理報告無特別之危險因子
- 若無傳統危險因子,除非術中發現或臨床上認為有較高局部復發風險,與病人討論利弊得失之後,才考慮給予輔助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3. 對於口咽癌病人,什麼情況適合使用誘導化療?
- 不建議在口咽癌病人身上常規使用誘導化療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4. 對於口咽癌的放射治療 (+/- 全身性治療),適合的劑量、分次、照射範圍為何?
根治性放射治療 (Definitive nonsurgical therapy)
- 針對 Stage III-IV 口咽癌,建議對臨床上顯著可見的腫瘤及淋巴結 (gross primary and nodes) 使用標準分次治療,在 7 週內給予 70 Gy 的劑量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臨床上無侵犯、但可能有顯微侵犯 (microscopic spread) 之區域,建議給予等效於 50 Gy (2 Gy/fx) 或稍高的劑量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高)
- 針對未接受全身性治療的 Stage IVA-IVB 口咽癌病人,應使用另類分次 (altered fractionation)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高)
- 若使用另類分次,則高分次 (hyperfractionated) 或加速 (accelerated) 放射治療都是可採用的選項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若使用同步全身性治療,則傳統分次 (once-daily) 或加速放射治療都是可採用的選項。(證據品質:高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針對未接受全身性治療的 T3 N0-1 口咽癌病人,應使用另類分次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針對未接受全身性治療的 T1-2 N1 或 T2 N0 口咽癌病人,若認為有較高局部復發風險,可以考慮使用另類分次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輔助性放射治療
- 對於手術邊緣侵犯 (positive margins) 或 extracapsular nodal extension (ENE) 之區域,應給予介於 60-66 Gy (2 Gy/fx) 的劑量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手術邊緣侵犯 (positive margins) 或 ENE 之區域,若未使用全身性治療,建議給予至少 66 Gy (2 Gy/fx) 的劑量。(證據品質:弱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- 對於原腫瘤位置 (tumor bed) 或已廓清之淋巴結侵犯區域,應給予至少 60 Gy (2 Gy/fx) 的劑量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早期扁桃腺癌
- 對於局限在單側扁桃腺窩 (well-lateralized, confined to tonsillar fossa),T1-T2 且 N0-N1 之扁桃腺癌,應給予單側的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中等╱建議強度:高)
- 對於單側 T1-T2 (侵犯軟顎 <1 cm 且不侵犯舌根),N0-N2a 之扁桃腺癌,與病人討論利弊得失、對側復發風險、及救援治療後,可以考慮單側的放射治療。(證據品質:低╱建議強度:有條件建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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